数据资产入表为什么需要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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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中指出,“《暂行规定》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明确企业数据资源适用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改变现行准则的会计确认计量要求”。从形式上来看,《暂行规定》主要解决的是会计规则问题,并不涉及制度层面的根本调整,也似乎不涉及法律问题。

然而,《民法典》、“数据二十条”、《暂行规定》都没有解决法律层面特别是民法体系中的数据权利归属问题。当前阶段,企业利用数据释放价值,首要的前提是确定“数据二十条”框架下的“持有权”问题。只有确定了合法的持有,才能进一步加工使用和产品经营,以及进行数据资产入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佐证了这一点,其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由于无法对数据进行所有权层面的绝对确权,因此重点应该放在数据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数据能被企业所控制,意味着企业能够实际掌握数据资源,同时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干涉数据持有,这主要涉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其他企业的市场竞争利益,以及行政机关基于数据安全的执法行动等。企业确定实际掌握的步骤相对清晰,企业通过数据资源盘点即可实现。而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干涉数据持有,则是一项典型的数据合规法律问题。

数据合规的主要作用是判断企业处理数据的合法性,以及识别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正如数据无法进行所有权意义的确权的道理一样,数据合规也不能阻止第三方主张数据权利或者干涉数据持有,但是数据合规可以有效对抗风险,在第三方主张数据权利或者干涉数据持有时,能够有效回应,消除潜在风险及占有的不确定性,从而实现对持有权的确立和固化。据此,数据持有权才具备了实践和规范意义,能够支撑后续的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以及数据资产入表等活动。

归纳来说,因为法律上没有对数据进行确权,数据处理者对其数据不享有所有权意义的权利,无法建立绝对权基础来对抗不确定第三人,所以必须通过数据合规来确认潜在的风险,以防止或缓释其他人的权利(益)挑战,从而稳固数据持有权的基础。可以说,数据合规是数据资产化、数据入表的关键起点,确保数据合法性不受挑战,解决数据潜在风险。通过数据合规能够实现资产固定、保值增值,进而进一步完成数据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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