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入表有没有解决数据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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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能够作为资产,并且能够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意味着数据归属得到了根本性解决?这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它决定了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法律工作与会计工作的区别与联系,也能够从法律视角补充说明哪些数据可以入表和哪些数据不可以入表,帮助企业确定入表的数据资产类型。

说到权属,就不得不提“数据二十条”。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其中明确“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从而创设性地给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确权方式。其中,持有权备受关注,它被认为是绕开了传统民法体系的“所有权”概念,而在事实层面解决数据的确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数据二十条”所提出的三权分置,可以理解为是对“使用”“收益”两项权利在经济学层面的分配,避开了“占有”“处分”两项具有强烈对世色彩的权利,同时又引入“持有”的概念以搭建使用、经营等的前提性权利基础。简单而言,持有权可以视为弱化的“占有”,加工使用权等同于所有权里的“使用”,经营权则可以视为“收益”。

《民法典》中所有权的客体对象是不动产或者动产,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数据并不能被纳入不动产或者动产范围。《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合来看,《民法典》承认了数据的法律地位,但没有解决数据权属的所有权问题。“数据二十条”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法律后,才具有民法框架下的权属意义。

“数据二十条”关于三权分置的设计有其内在逻辑,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主语各有不同,分别是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数据资源是一个广泛性的概念,它包括所有能够被收集和使用的数据,是原始数据的总和。数据则是已经被收集和记录的事实信息,可以是数字、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属于原始的、未经加工的信息。数据产品则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形成有用的信息或者可供交换的产品。类比而言,数据资源、数据和数据产品可以同理与水资源、饮用水和瓶装水,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市场形态。

从数据资产入表的角度看,企业首先需要在持有权层面确定其掌握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本身不足以构成可入表的数据资产,只有经过处理成为数据以后才成为数据,从而具备入表的条件。进一步来说,企业还可以对数据进一步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同样可以成为入表的数据资产。根据《暂行规定》,形成为数据的数据资源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表,形成为数据产品的数据资源可以作为存货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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